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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十三章 通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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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赵匡胤建立大宋王朝开始,就开始着手对中央官制进行调整。

为了防止将来有人会用跟自己一样的方法登上皇位,赵匡胤采取了设官分职、分割各级长官事权的办法来削弱各个部门主掌官员的权力的。这样的结果就是,有些官只是空名,所谓“官”,很多时候只是简简单单的拿个俸禄而已。

这类官有两种情况,第一,在赵匡胤以及其后继位的宋太宗赵匡义统一五代十国的过程中,为了更快的完成统一,留用了大批各国旧官员,使他们保持官位,领取俸禄,但不让他们掌握实权(只对其中认为可靠者安排一些实际职务);第二,对于宗室、外戚、勋旧,也仅授予高官,优加俸禄,而不给实职。到了宋真宗的时侯,便把这些措施加以制度化。

按照宋真宗制定的制度,大宋朝的官员一般都有“官”和“差遣”两个头衔,有的官还加有“职”的头衔。“官”只是说明他可以领取俸禄,而职才是真正有实际权力。

每个机构彼此互相牵制,“任非其官”的情形很普遍。例如左、右仆射、六部尚书、侍郎、大夫、郎中、员外郎、卿、少卿等,在成为官阶的名称后,就失去了原有的意义,不再担任与官名相应的职务。这些官名只用作定品秩、俸禄、章服和序迁的根据,因此称为正官或本官,又称阶官或寄禄官。这其中又有文资、武阶的区别。

大宋朝的官职中,只有差遣才是指官员担任的实际职务,又称“职事官”。差遣的官职名称中常带有判、知、权、直、试、管勾、提举、提点、签书、监等字,如知县、参知政事、知制诰、直秘阁、判祠部事、提点刑狱公事之类。

官阶按年资升迁,即使不担任差遣,也可依阶领取俸禄,而差遣则根据朝廷的需要和官员的才能,进行调动和升降。所以真正决定其实权的不是官阶,而是是否在官职前有“差遣”等字。

官称和实职的分离,使大宋朝朝廷内外大批官员无所事事,三省、六部、二十四司名义上都有正式官员,但除非皇帝特命,才有具体的实权,并且大多数都是不按照官职管理本部职司的。因此,大宋朝的各级府衙机构中,很多官员即便到了致仕退休的时候说不定也不知道自己真正的实际职权是些什么,应该做什么又能做什么。

这就造成了大宋朝极其畸形的臃官冗吏和极其庞大而臃肿的官僚机构。

通判,又称知事通判。一般是正七品或者从六品的官阶。宋太祖为加强控制地方而在各州、府依照唐制设置通判一职,辅佐知州或知府处理政务,凡兵民、钱谷、户口、赋役、狱讼等州府公事,必须有通判和知州、知府同时署名方能生效,并有监察官吏之权,因此又号称“监州”。

大宋朝知州和知府的官阶一般都是从三品和正四品,而通判则是从六品和正七品的官阶,在权级官阶上通判和知州、知府有一定的相差,通判由皇帝直接委派,辅佐郡政,可视为知州副职,但是通判却又直接向皇帝报告的权力,更有监察一州一府上下官吏的权利,因此通判官阶虽然不高,但是却是权柄极重。

通判和知州、知府大小相制,才能让皇帝更好的掌控地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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